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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分析

日期:2021-09-27 18:04:00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分析

01、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02、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类型,主要是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03、适用核定征收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3、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4、核定征收期间会计核算的亏损额不能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在税法上不认可,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也就不能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